星期六, 7月 02, 2005

[網友投稿]什麼叫做「莫須有」?

關於巴哈的萬年話題「PS2飛彈論」,有一位網友對此表達了看法:
美政府指控Sun违反出口管制条例
中国超级计算机挤进世界最快电脑行列

真不知道他到底有沒有摸過學校的大型主機、伺服器和工作站?若摸過的話,就知道其使用說明,都會有相當複雜且詳盡的使用條款,明白清楚的標明不對「另類使用方式」負起任何的責任。事實上,只要是可能牽扯到爭議性用途的高科技產品,或多或少都會事先講明非法用途的責任歸屬方式。

所以,就此看來,高科技被限制使用用途可不只Sony一家,要嚴格說起來的話,所有的廠商都如此。那麼,只針對Sony一家,並認定其新聞為「商業推廣性質」,可說其心態與秦檜當年認定岳飛的莫須有罪名,是一模一樣的。

另外一點,就算這種人是臺清交出品又如何?講難聽一點的,這些學校應該要為教出這種學生為恥。』
還好我不是台青椒畢業的。X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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